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23执6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县支行
负责人:刘超被执行人任国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6)鲁0923民初6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标的为15114.37元,已经履行的标的为0元,未履行的标的为15114.3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东平县人民法院(2016)鲁0923民初6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曰赓
审判员 马忠雨
审判员 刘 晖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雷国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