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3执841-3号申请执行人林丽。被执行人烟台艾格瑞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清。申请执行人林丽与被执行人烟台艾格瑞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莱劳人仲案字(2016)第201号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其收入25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唐茂群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伟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