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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民催19号

申请人江苏相模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江苏相模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002民催19号申请人江苏相模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人江苏相模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5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3020005325538103,出票日期为2015年11月16日,出票人为威海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威海化工机械有限公司金属复合板分公司,付款银行为中信银行威海分行账务中心,出票金额为人民币3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5月16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

二、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相模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保全费32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宋维深

审判员  王 潇

审判员  张 汾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