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002民催19号申请人江苏相模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人江苏相模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5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3020005325538103,出票日期为2015年11月16日,出票人为威海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威海化工机械有限公司金属复合板分公司,付款银行为中信银行威海分行账务中心,出票金额为人民币3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5月16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
二、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相模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保全费32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宋维深
审判员 王 潇
审判员 张 汾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