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980号申请执行人吴乐。被执行人大冶新冶特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352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大冶新冶特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大冶新冶特钢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鄂0281执980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裕春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合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