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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23执606号

牛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牛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23执606号被执行人牛某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6)鲁0923刑初45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标的为696863.5元,已经履行的标的为0元,未履行的标的为696863.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东平县人民法院(2016)鲁0923刑初4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曰赓

审判员  马忠雨

审判员  刘 晖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雷国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