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212行初23号原告刘洪仕。被告大连市出租汽车管理处。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仕诉被告大连市出租汽车管理处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原告刘洪仕于2016年7月29日以已通过协调方式解决了争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洪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洪仕负担。
审 判 长 李玉东
审 判 员 张志敏
人民陪审员 李 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