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3执1794号申请执行人昆山凯瑞林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环庆路2588号,组织机构代码79832086-2。法定代表人鲍中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昆山市鸿涛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玉城北路79号,组织机构代码69257433-8。法定代表人XX春,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昆山凯瑞林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市鸿涛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商初字第0040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60980元及逾期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昆山市鸿涛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名下现暂无房产、无车辆、无存款。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之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一经查实的,仍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商初字第004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洪文林执行员 袁晓鹏执行员 陈 帅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劲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