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2执1269号申请人郯城县重坊镇杨寺社区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颜廷华,社区主任被执行人周兰英,女,1950年3月8日生,汉族,住郯城县。被执行人孟宪红,女,1971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郯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322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孟宪红的银行存款元。冻结被执行人孟宪红的银行存款元。冻结期限12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
审判员 李林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包德胜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拟稿纸单 位
 
 
 执行二庭
 
 
 拟搞人
 
 
 李林平
 
 
 
 
 打印人
 
 
 包德胜
 
 
 校对人
 
 
 张志森
 
 
 
 
 审
 核
 
 
 签
 发
 
 
 标
 题
 
 
 郯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322执1269号申请人郯城县重坊镇杨寺社区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颜廷华,社区主任被执行人周兰英,女,1950年3月8日生,汉族,住郯城县重坊镇杨寺社区。身份证号:372822195003081222被执行人孟宪红,女,1971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37282219710712128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郯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322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孟宪红的银行存款元。冻结被执行人孟宪红的银行存款元。冻结期限12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
审判员李林平
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包德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