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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执1627号

李琨与李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琨,李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1627号申请执行人李琨,男,汉族,1988年12月22日出生,住铜陵市。被执行人李进,男,汉族,1975年11月29日出生,住铜陵市。李崐与李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702民初29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进银行存款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贤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钱军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