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1286-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住所地:宁津县阳光大街与正阳路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南。法定代表人王保国,该行行长。被告刘录通。被告陈志梅。被告周兰海。被告李德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诉被告刘录通、陈志梅、周兰海、李德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出解封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告周兰海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账户62×××12内存款27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文萍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