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1509号申请人潍坊市高运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密一味食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密美尔亚时装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潍坊市高运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密一味食品有限公司、高密美尔亚时装有限公司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2015)高法商初字第14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深平
审判员 田作坤
审判员 张坤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曹仲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