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民终12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纪明。
委托代理人:刘冲锋,上海建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奉省,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精顺。
上诉人王纪明因与被上诉人王精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15)鄄民初字第2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15)鄄民初字第217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吴树峰
代理
审判员 张宪明
代理
审判员 李 兴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伟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