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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民终1266号

王纪明与王精顺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王纪明,王精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民终12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纪明。

委托代理人:刘冲锋,上海建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奉省,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精顺。

上诉人王纪明因与被上诉人王精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15)鄄民初字第2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15)鄄民初字第217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吴树峰

代理

审判员  张宪明

代理

审判员  李 兴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伟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