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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执835号

董瑞琼与曹春娥、李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835号申请执行人董瑞琼。被执行人曹春娥。被执行人李烨。系被执行人曹春娥丈夫。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281民初160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曹春娥、李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曹春娥、李烨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鄂0281执835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裕春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合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