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835号申请执行人董瑞琼。被执行人曹春娥。被执行人李烨。系被执行人曹春娥丈夫。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281民初160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曹春娥、李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曹春娥、李烨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鄂0281执835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裕春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合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