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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6民初1066号

黄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黄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6民初1066号原告黄某(曾用名黄迠林),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  赵德祥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吕肸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