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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3983号

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李长奎、张敏、吴秀兰、李彬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长奎,张敏,吴秀兰,李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3983号

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红岩,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伊海斌,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町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黄荣,该单位职工。

被告:李长奎,男,汉族,1981年12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张敏,女,汉族,1982年11月02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吴秀兰,女,汉族,1969年11月07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李彬,男,汉族,1972年08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长奎、张敏、吴秀兰、李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杰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