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3983号
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红岩,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伊海斌,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町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黄荣,该单位职工。
被告:李长奎,男,汉族,1981年12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张敏,女,汉族,1982年11月02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吴秀兰,女,汉族,1969年11月07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李彬,男,汉族,1972年08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长奎、张敏、吴秀兰、李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杰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