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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5772号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观海卫支行、慈溪市掌起镇飞雁五金塑料厂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8-09-17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观海卫支行,慈溪市掌起镇飞雁五金塑料厂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5772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观海卫支行。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三北中路680号。组织机构代码:74217105-2代表人:胡杰,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慈溪市掌起镇飞雁五金塑料厂。住所地:慈溪市掌起镇戎家村(掌起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4216840-0代表人:翁卫定,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2013)甬慈商特字第153号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观海卫支行诉被执行人慈溪市掌起镇飞雁五金塑料厂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该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应返还申请人借款13198245.37元及相应利息。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577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旭强

审 判 员  莫建江

代理

审判员  胡 超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代

书 记员  李宇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