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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4民初320号

原告梅翠与刘保付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当事人
梅翠,刘保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4民初320号

原告:梅翠,女,1979年12月12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

委托代理人:邹传银,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保付,男,1969年3月18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梅翠与刘保付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梅翠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梅翠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梅翠负担。

审 判 长  丁 婕

代理

审判员  陈建军

人民陪审员  宋光瑞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胡大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