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鲁1403民初1426号原告胥某甲,女,1991年4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高某甲,男,1986年3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胥某甲与被告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胥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胥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正芝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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