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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执3360号

张金远与李积、吕民杰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金远,李积,吕民杰,杨强泽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3360号申请执行人张金远。被执行人李积。被执行人吕民杰。被执行人杨强泽。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金远与被执行人李积、吕民杰、杨强泽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即墨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2民初26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瑞亮

审判员  刁振华

审判员  隋兆忠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