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906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苏润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外环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周德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圣忠,上海市百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龚秀妹。再审申请人江苏苏润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龚秀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通中民终字第02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江苏苏润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指令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蔚
代理
审判员 吴 艳
代理
审判员 丁晓苏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 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