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83执814-1号申请执行人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王某。被执行人林某。邹城市人民法院(2016)鲁0883行执审56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0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林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林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1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401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瑞东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姜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