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147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许虹霞,女,江苏省海门市四甲镇余合村三十组11号。被执行人汪云霞,女,南陵县烟墩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陵县人民法院(2014)南执字第01471号之三裁定书,于2016年07月28日向被执行人汪云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汪云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汪云霞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199899231867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76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杭 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宗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