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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0147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许虹霞与被执行人汪云霞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虹霞,汪云霞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147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许虹霞,女,江苏省海门市四甲镇余合村三十组11号。被执行人汪云霞,女,南陵县烟墩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陵县人民法院(2014)南执字第01471号之三裁定书,于2016年07月28日向被执行人汪云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汪云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汪云霞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199899231867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76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杭 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宗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