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解除财产保全用)(2015)德城民初字第2154号之一
原告:高某甲。
原告:高某乙。
原告:高某丙。
原告:高某丁。四原告
委托代理人:顾立新,山东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戊。关于原告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高某丁诉被告高某戊继承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就本案达成调解协议,现该协议已经生效,原告申请解除对被继承人高春华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继承人高春华在德州银行鑫都支行6212银行账户的冻结。
审判员 刘焰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蔡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