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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民初字第2154号之一

高某甲、高某乙等与高某戊继承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高某丁,高某戊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解除财产保全用)(2015)德城民初字第2154号之一

原告:高某甲。

原告:高某乙。

原告:高某丙。

原告:高某丁。四原告

委托代理人:顾立新,山东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戊。关于原告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高某丁诉被告高某戊继承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就本案达成调解协议,现该协议已经生效,原告申请解除对被继承人高春华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继承人高春华在德州银行鑫都支行6212银行账户的冻结。

审判员  刘焰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蔡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