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83执1013-5号被执行人张某。关于被执行人财产刑一案,邹城市人民法院(2015)邹刑初字第36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于2016年05月06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张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9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瑞东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洪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