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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921执119号

申请执行人勃利县中兴水泥制品厂与被执行人付晓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勃利县中兴水泥制品厂,付晓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21执119号申请执行人勃利县中兴水泥制品厂。法定代表人殷艳春,厂长。被执行人付晓光,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勃利县中兴水泥制品厂与被执行人付晓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勃民商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案件款给付完毕,申请执行人无其他要求,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勃民商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占军执行员  李龙军执行员  佟志金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