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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0499号之十四

汪宏斌与被执行人吴木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汪宏斌,吴木林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499号之十四申请执行人汪宏斌,男,南陵县籍山镇。被执行人吴木林,男,南陵县籍山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陵县人民法院(2015)南执字第00499号之十四裁定书,于2016年07月28日向被执行人吴木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木林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吴木林在光大银行7950016600238842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66.6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杭 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宗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