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493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南陵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南陵县籍山镇。法定代表人许方震。被执行人周元光,男,江西省广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陵县人民法院(2015)南执字第00493号之五裁定书,于2016年07月28日向被执行人周元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元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周元光在中国工商银行151221440120044692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9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杭 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宗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