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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5财保60号

胡蕊与吴文伟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胡蕊,吴文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财保60号

申请人:胡蕊。

被

申请人:吴文伟。

申请人胡蕊因其乘坐的摩托车与被申请人吴文伟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造成胡蕊受伤的交通事故,申请人胡蕊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吴文伟名下的鄂A×××××号小型普通轿车。李斌用其所有的坐落硚口区解放大道109号4号楼A区2单元3层1号房产为申请人申请的诉前财产保全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胡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所有人为吴文伟的车牌号为鄂A×××××号的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

二、查封所有权人为李斌的坐落硚口区解放大道109号4号楼A区2单元3层1号房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文兵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段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