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828号
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詹启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旭,河南天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制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园西路以东、高新四路以北普天物联网创新研发基地(一期)第38幢1-4层1号房。
法定代表人:张国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丹,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洁,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制信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彭林独任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 林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思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