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3民终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塞某某,女,藏族,农民,住青海省尖扎县马克唐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才某某某,男,藏族,农民,住青海省尖扎县马克唐镇。
上诉人塞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2016)青2322民初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塞专措又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6年7月28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塞某某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塞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诉讼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塞专措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扎西措毛
审判员 段 双 庆
审判员 拉 毛 友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勇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