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2执7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山县支行被执行人饶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822民初0024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饶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饶静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饶静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饶静(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47的存款人民币54932.13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 武AUT())O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郑岚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