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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7民申1号

解桂珍与李国辉、陈利芹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解桂珍,李国辉,陈利芹,陈静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7民申1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解桂珍,无职业。委托代理人王俊,武汉市德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李国辉,个体经营户。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陈利芹,个体经营户。第三人陈静波。再审申请人解桂珍因与被申请人李国辉、陈利芹及第三人陈静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现已审查终结。解桂珍申请再审称:

一、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借条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真正的借款人是陈静波,王方强会见陈静波询问笔录一份,用于证明陈静波向李国辉借款180万。

二、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解桂珍与李国辉、陈利芹之间没有关于借款的任何书面约定。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法院依职权询问陈静波的笔录未予出示,对本案结果有重大影响。

四、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综上,申请再审人解桂珍不应承担被申请人李国辉、陈利芹之间的债务偿还责任,申请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恳请法院依法再审,纠正原审错误,驳回李国辉、陈利芹的不当诉讼请求。本院再审审查查明,(一)关于借款数额的认定。本院原审认定,原告李国辉、陈利芹系夫妻关系。原告李国辉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解桂珍转账,于2014年4月14日转账500,000元;于2014年4月22日转账300,000元;于2014年6月27日分三笔(97,850元、126,350元、75,800元)转账300,000元。原告陈利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于2014年6月26日分两笔(156,840元;43,160元)向被告解桂珍账户转账200,000元。2014年6月9日,原告李国辉按照被告解桂珍在与其微信聊天中的要求,于当天通过原告陈利芹的账户分两笔(248,690元,251,310元)向案外人洪卓琴转账500,000元。两原告向被告转账共计1,800,000元。被告解桂珍以其女儿高睿的账户,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李国辉转账,于2014年6月23日转账220,000元;于2014年6月24日转账300,000元;于2014年6月15日转账40,000元;于2014年6月16日转账20,000元;于2014年7月8日转账25,000元;于2014年7月15日转账40,000元。被告解桂珍以案外人邵妍的账户,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于2014年5月14日向原告李国辉转账36,500元。被告解桂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于2014年7月28日向原告李国辉转账25,000元。被告解桂珍向原告李国辉账户转账共计706,500元。(二)关于陈静波借款事实的认定,在原庭审过程中,解桂珍提交了陈静波向李国辉借条的复印件。两原告均确认不认识第三人陈静波,与其无业务往来、无借贷关系,第三人陈静波亦未向两原告出具借条等借款凭证,且不要求第三人陈静波承担还款责任;两原告认可被告向其转账706,500元。解桂珍在向本院申请再审时提交了王方强在珠海市看守所会见陈静波的询问。但解桂珍并未提供与该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书以及该律师事务所的相关函件。本院再审审查认为:民间借贷合同系实践性合同,借贷关系的成立,不仅要有合同双方的合意,还要有交付款项的事实。李国辉、陈利芹提交了其向被告转账的转账凭证,被告予以认可;解桂珍对借贷关系不否认,只是认为借款人为第三人陈静波,解桂珍为该借款的介绍人,但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予以证实;解桂珍辩称愿意承担还款责任,但对借款的具体数额有异议,且解桂珍已向李国辉、陈利芹部分还款;第三人陈静波虽自认借款系其所借,愿意承担还款责任,但两原告均确认与第三人陈静波无关,亦不要求第三人陈静波承担还款责任。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款项往来事实清楚,借贷关系明确,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逻辑性,能形成证据链,其证明力优于被告方证据,且两原告已向被告支付了借款,被告应承担还款的责任。因此,原、被告间存在借贷关系。解桂珍向本院申请再审时提交的材料不属于新证据。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解桂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解桂珍的再审申请。

审 判 员  唐华越

人民陪审员  周 媛

人民陪审员  白 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真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