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黑75刑申6号李某甲:你为非法收购盗伐的林木一案,不服本院(2015)黑林刑终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该判决是在没有证据的前提下,根据立法原则推定你有罪;犯罪事实是依据13份未经质证而且都是听说你非法收购盗伐林木的口供推定的,纯属故意编造冤假错案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提审或再审本案,依法改判你无罪。本院经审查,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收购明知是盗伐的林木的事实,有与你直接联系盗伐销赃事宜的李某乙的证言,与李某乙预谋盗伐犯罪且分得赃款的刘某甲的证言,分别受李某乙、刘某甲雇佣参与盗伐林木的崔某某、秦某某、姜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及开车拉运盗伐的林木至你的加工厂的刘某乙的证言相证实,还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指认盗伐现场及根据指认盗伐现场伐根��做的盗伐数量计算结论等证据相佐证。上述证据均经过庭审质证,且与你所做的有罪供述相互印证。虽然你后又否认犯罪,但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能够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证实你非法收购盗伐的林木的犯罪事实。本院二审时,考虑虽然本案证据不能准确证实你非法收购木材数量,但根据你的供述及诸多证人证言证实非法收购盗伐的林木数量,以最少数量予以认定,证据是确实、充分的,故根据立法原则,以能够确认你非法收购盗伐的林木的最低数量,认定你非法收购盗伐的林木50立方米。该认定并非是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推定你有罪,而是在认定你犯非法收购盗伐的林木罪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仅就非法收购盗伐的林木具体数量作出的对你有利的认定。你所提本院(2015)黑林刑终字第17号刑事判决是在没有证据的前提下,根据立法原则推定���有罪;犯罪事实是依据13份未经质证而且都是听说你非法收购盗伐林木的口供推定的,纯属故意编造冤假错案的申诉理由,无任何事实依据。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综上,
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二审判决应予维持。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