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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7民初549号之二

河北鑫辉胶带有限公司与赵小勋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鑫辉胶带有限公司,赵小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7民初549号之二

原告:河北鑫辉胶带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博野县张岳村,法定代表人张东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赵小勋。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的(2016)冀0637民初54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现需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赵小勋217000元财产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周辉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代 凯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