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7民初549号之二
原告:河北鑫辉胶带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博野县张岳村,法定代表人张东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赵小勋。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的(2016)冀0637民初54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现需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赵小勋217000元财产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周辉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代 凯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