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3民初2883号之一
原告:李仁美。
委托代理人:潘晓业,浙江聚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季湘礼。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仁美与被告季湘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7日以双方纠纷已庭外化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仁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801元,减半收取1400元,保全费1150元,合计2550元,由原告李仁美负担。
审判员 李曙光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赛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