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1074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负责人岳鹰,行长。委托代理人刘中良,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永忠,男,汉族,住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陈爱芳,女,汉族,住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437元(原告已预交),按规定减半收取5718.5元;保全费4339元(原告已预交);均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立
人民陪审员 侯 昆
人民陪审员 朱 蕾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玲(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