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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1074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林永忠陈爱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林永忠,陈爱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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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1074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负责人岳鹰,行长。委托代理人刘中良,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永忠,男,汉族,住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陈爱芳,女,汉族,住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437元(原告已预交),按规定减半收取5718.5元;保全费4339元(原告已预交);均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立

人民陪审员 侯   昆

人民陪审员 朱   蕾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玲(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