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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7执422号

朱平安与黄新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7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7执422号申请执行人朱平安。被执行人黄新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的(2016)鄂0117民初28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黄新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新华偿还申请执行人朱平安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黄新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新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16年7月27日起至2017年7月26日止)。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林友乐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 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