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3执520-5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罗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周中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中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务工无法联系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情况确认并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罗田匡民一初字第003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磊明
审判员 曾建平
审判员 秦汉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雷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