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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5执817号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延磊、杨延宝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7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延磊,杨延宝,李荣斌,吕玉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5执817号申请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冠宜春。法定代表人高月河,系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延磊,男。被执行人杨延宝,男。被执行人李荣斌,男。被执行人吕玉昆,男。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延磊、杨延宝、李荣斌、吕玉昆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也无法有效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冠县人民法院的(2014)冠商初字第82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佃陶

审判员  李海勋

审判员  张洪臻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梁振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