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1023执349号

黄源与平果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源,平果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3执349号申请执行人黄源。被执行人平果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平果县。法定代表人林江汕。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源与平果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31247.90元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平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5)平民一初字第1571号民事调解书及(2016)桂1023执349号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方华

审 判 员  谭宝强

代理

审判员  屈秀奇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梁龙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