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937-2号申请执行人何某甲。法定代理人何某乙。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办兆寨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办兆寨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魏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6民初22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办兆寨村村民委员会和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办兆寨村第二村民小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办兆寨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办兆寨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具体数额以《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平旗
审判员 许 立
审判员 杨宝健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宋继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