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11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凌晨,行长。被执行人李德光,农民。被执行人魏秀江,农民。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德光、魏秀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6)鲁1326民初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二、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纪亮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牛现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