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3519号原告周威。
被告芦小安,其它身份情况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威诉被告芦小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减半后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魏建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白 斌
周威与芦小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3519号原告周威。
被告芦小安,其它身份情况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威诉被告芦小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减半后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魏建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白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