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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3民初3519号

周威与芦小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威,芦小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3519号原告周威。

被告芦小安,其它身份情况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威诉被告芦小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减半后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魏建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白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