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2民催25号
申请人:阜宁县昌达机械加工厂,住所地阜宁县阜城镇合利社区四组。
负责人:王达海,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徐春花,该厂员工。申请人阜宁县昌达机械加工厂因丢失票号0010006321763239商业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司催告。该票票面金额800000元整,出票日2016年1月5日,到期日2016年7月5日,付款人中航华东光电有限公司,收款人阜宁县昌达机械加工厂。本院受理后,申请人以票据已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公示催告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阜宁县昌达机械加工厂承担。
审判员 方洁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程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