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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6执1086号

农商行与崔洪录、潘长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洪录,潘长美,崔洪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108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邑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C03CWXM。法人代表人王运斌,董事长。被执行人崔洪录,居民。被执行人潘长美,居民。被执行人崔洪法,居民。本院在执行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崔洪录、潘长美、崔洪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6)鲁1326民初8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二、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彭瑞国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牛现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