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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执字1244号

崔三反与王传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崔三反,王传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字1244号

申请执行人:崔三反,男,1969年4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市,汉族,私营企业主,户籍所在地铜陵县,现住铜陵县。

被执行人:王传江,男,1969年2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市,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关于崔三反与王传江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狮刑初字第000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传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向金融、车辆管理、房产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狮刑初字第000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坦文

审判员  李 照

审判员  许 超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跃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