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字1244号
申请执行人:崔三反,男,1969年4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市,汉族,私营企业主,户籍所在地铜陵县,现住铜陵县。
被执行人:王传江,男,1969年2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市,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关于崔三反与王传江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狮刑初字第000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传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向金融、车辆管理、房产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狮刑初字第000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坦文
审判员 李 照
审判员 许 超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跃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