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3执603号申请执行人朱新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巍巍,舟山星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沈舟豪。申请执行人朱新民与被执行人沈舟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的(2015)舟普商初字第12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新民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215万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沈舟豪的退休金账户已被本院在另案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已在另案司法处置之中;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为此,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903执60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顾健龙
审 判 员 江 涛
代理
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六年���月二十五日代
书 记员 李晨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