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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2执1409号

王海生与陈振峰、莘县祥源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海生,陈振峰,莘县祥源电器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2执1409号申请人王海生,男。被执行人陈振峰,女。被执行人莘县祥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莘县。法定代表人陈希望,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调查金融储蓄机构未发现其有存款,权利人不能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2执140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鹏勇

审判员  赵保福

审判员  蔡木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德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