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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6执1182号

张娟与许付廷、候成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娟,许付廷,候成元,邵长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1182号申请执行人张娟,居民。被执行人许付廷,居民。被执行人候成元,成年人,居民。被执行人邵长平,成年人,居民。本院在执行张娟与被执行人许付廷、候成元、邵长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25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二、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薛 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成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