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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6执1269号

信用社与李启兴、李启元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启兴,李启元,胡均平,李克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1269号申请执行人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徐启阶,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乐,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峪信用社职工。被执行人李启兴,农民。被执行人李启元,农民。被执行人胡均平,农民。被执行人李克东,农民。本院在执行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启兴、李启元、胡均平、李克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8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二、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纪亮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牛现朋 来源:百度“”